漳州一电镀厂负责人被判刑又罚款!

作者:zhurui 发表于:2020-11-20 16:30:27 | 浏览数:  

长泰县环保局联合长泰县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陈巷镇西湖村某电镀厂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电镀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一条电镀生产线,一条酸洗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电镀生产线产生的酸雾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产生的废水直接从车间墙壁地面的三个塑料管流到车间外水沟,最终流到车间外一收集池;酸洗生产线产生的酸雾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产生的废水通过酸洗车间内地面上的PVC管流往车间外的同一收集池内。生产车间地面、车间南侧外水沟、收集池均未做防腐、防渗漏措施。
监测人员对该电镀厂厂区围墙外南侧地面和厂区围墙外西南侧地面分别采取水样2瓶,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电镀厂排向外环境的污染物铬、镍、锌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值10倍以上,系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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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该电镀厂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及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18年5月28日,长泰县环保局对该电镀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电镀厂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恢复原状。
2018年5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电镀厂生产车间两扇铁门进行查封。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需追究刑事责任,长泰县环保局决定将此案依法移送长泰县公安局侦办。长泰县公安局于5月30日立案侦查,于5月31日对负责人刘某某实施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长泰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件起诉至长泰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25日,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缴纳生态补偿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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