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将含有重金属废水渗入地下污染环境,判刑!

作者:zhurui 发表于:2020-10-27 15:15:30 | 浏览数:  

近日,历城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邸某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86月至20204月期间,邸某租赁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某村大院内的一间厂房,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进行非法电镀作业。邸某在电镀厂房内,将给金属加工件除油后及电镀后清洗时产生的废水排放到预埋的绿色塑料桶内,桶内水满后再通过水泵、软管排入生产车间北侧为排污所挖的土坑内渗入地下,该土坑被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认定为渗坑。渗坑内含有铬、锌、铅、铜等重金属,废水被认定为有毒物质,其中,铅含量为0.9 mg/L,超过山东省地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0.2 mg/L限值的3倍以上。环保局已向被告人邸广珍作出罚款80万元的处罚,被告人邸广珍尚未缴纳。

济南历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邸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进行非法电镀作业,将给金属加工件除油后及电镀后清洗时产生的含有铬、锌、铅、铜等重金属的废水排入渗坑渗入地下,这些废水是有毒物质。邸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邸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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